一、办理条件
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2)绿化布局合理,设计新颖,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各项设施配套完善。
二、办理材料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一式三份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一式二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兴宁分厅。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查。受理后,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股室和相关下属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勘查意见。 4.审查。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办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容环卫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在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网上下载或到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容环卫股领取申请表,填写好申请表后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查。受理后,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股室和相关下属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勘查意见。
4.审查。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办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容环卫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