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办理材料

盖建设单位公章。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平面布置图包括场所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受理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wsbs.gdfire.gov.cn/index.aspx?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申请人的材料被受理当天,申请人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提交确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方式确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机关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拟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呈领导审批签发。

4.收件转办。无。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登记。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无。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登记申请编号。

6)收件凭证。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9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2017年)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六号)(2017年)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六号)(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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