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学前教育机构在满足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的条件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交终止办学申请: 1.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hwsbs.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管理机关寄送的审批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可在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查询。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可在http://zhwsbs.gov.cn/查询,由教育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2017年)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9年)(2016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2017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2017年)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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