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2)没有超过采伐限额; 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雷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雷州市新城大道13号世贸广场三楼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8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雷州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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