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且其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已报请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实施的; 2)已与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同意协议; 3)具有针对性的防火灾预案,且措施落实到位。

二、办理材料

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普宁分厅”,选择网上申请事项,以“个人注册”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查验,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安全用火标准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经查验不符合安全用火标准或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或整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领导复审,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市林业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林业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查验,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安全用火标准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经查验不符合安全用火标准或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或整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股室领导核查,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市林业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普宁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 见表格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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