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5.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代表证
二、办理材料
?
三、办理流程
01
受理
02
审查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受理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同意注销
四、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事人员均为县市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五、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