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学前教育机构在满足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的条件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交终止办学申请: 1.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由学校自行撰写。
由学校自行撰写。
由学校自行撰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管理机关寄送的审批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可在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查询。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可在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查询,由教育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翠景路112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9年)(2016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2017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