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额个人或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办理材料
证件真实有效,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填写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证件真实有效,来源合法,副本复印清晰,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证件真实有效,来源合法,副本复印清晰,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接收网上递交的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检疫人员书面审查申请人资料,实地审查植物产地,并在现场检疫、或到现场抽样检测后作出审查处理决定。
4.检疫处理:
a)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b)如发现新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5.证件签发和送达:
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证件制作后,与申请人联系并约定取证方式,申请人到森防站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检疫人员书面审查申请人资料,实地审查植物产地,并在现场检疫、或到现场抽样检测后作出审查处理决定。
4.检疫处理:
a)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b)如发现新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5.证件签发和送达:
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证件制作后,与申请人联系并约定取证方式,申请人到森防站取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路海丰县林业局大门右侧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