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二、办理材料
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
收复印件时,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收复印件时,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原件
原件,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
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
原件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北一路50号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区质监局牌子)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6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6年)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