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原件3份。

1.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2.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

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清算时间截止至举办者变更协议生效之日。(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大鹏分厅窗口网站(网址:http://wsbs.dpxq.gov.cn/dapeng/icity/project/itemlist?service=d&deptid=080764640)提出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查看现场,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送达相应文书。

4.决定。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单》领取,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无需预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90 (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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