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进入林业系统县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1).单位和中国公民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 2).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危害国家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⑴活动名称;⑵活动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背景介绍、相关证明材料等;⑶过去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简历;⑷活动的目的、意义;⑸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⑹对国际合作项目还应包括合作项目立项审批情况;⑺活动的合作伙伴;⑻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⑼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日程安排、具体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线路、方式、携带的工具和随身物品、生活安排等;⑽是否采集标本,如需采集,提交采集标本的清单;⑾需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的内容;⑿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及程度预测;⒀活动中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方案以及活动后的恢复方案;⒁活动成果的使用领域和方向;⒂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需求等。
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关于同意从事该项活动的意见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
2.注册帐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4.实施机关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公开决定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县林业窗口或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采取现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送达行政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或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意见,否则,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窗口承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5、审批同意的,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发给行政许可。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始兴县永安大道中79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始兴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事项下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全文条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我省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 视、相)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等与国外或港澳地区签署涉及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 华侨、港澳同胞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并 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