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应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建人防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建人防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材料

单位的,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核原件;材料清晰。

材料清晰。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如符合免建人防地下室条件,则须提供。须在申请文件中阐明申请免建的具体原因 。

如申请人提供的各份资料中,建设单位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核原件,材料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网址: 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guide?code=00000400269558413616440300),点击在线申办,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根据提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供纸质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除市政府投资、市重大社会投资以外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市政府投资、市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在6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照,如证照出具后建设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建,出具相关证照。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或以申请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除市政府投资、市重大社会投资以外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市政府投资、市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在6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照,如证照出具后建设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建,出具相关证照。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1-2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440600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二号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

第九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09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

第八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区政府负担,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工程、疏散干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公共连通道等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化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三)人民防空重大演习及专业队伍演练补助经费;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及装备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

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

(三)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具备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附近人民防空通道相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