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2、输入和输出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的证明; 4、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证明; 5、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2号河北省农业行政服务中心畜牧业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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