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具有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资格的; 2)具有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实施焰火燃放工程资格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承运单位。
二、办理材料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
查验原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平分厅(网址:http://wsbs.hep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更正。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退回材料重新受理。
4.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和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和平县公安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更正。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员,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退回材料重新受理。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和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和平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