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从事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填报内容真实,齐全;格式统一;需加盖公章。

填报内容真实,齐全;格式统一;需加盖公章。

标记清晰,材料真实,齐全。

简明扼要阐述,内容完整。

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与原件一致。

与原件一致。

仅提供种畜禽场污水处理图。

提供材料真实,与原件相符。

材料真实,齐全,与原件相符。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材料真实,与原件一致。

与原件一致。

与原件一致。

初次申请不必提供,限换证时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南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区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市农业局审查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六、七、八条要求,汕头市农业局、潮南区畜牧兽医局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区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市农业局审查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六、七、八条要求,汕头市农业局、潮南区畜牧兽医局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楼1幢首层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八条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申请退回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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