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中一般来说解决的方式有很多种,相应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感,也就是说,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了一些损害案件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索要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作为事故的承担者?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做被告

无论在保险业内和是法院,此问题的争议都很大,倾向性的意见是在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条例未出台以前,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直接被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过错责任情况酌情承担赔偿责任。七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规定的赔偿办法。十七条的规定属引导性立法,即对预期的情况从立法上予以确定。该条款还包括要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明确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定具体实行办法。也就是说,该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该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办法后,要实行的一种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地方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属于合同保险的范畴。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责任如何确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根据肇事人、受害人过错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就保险公司而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管怎么确定责任,保险人都免不了要赔偿除可以免责以外的赔偿责任。而在此以前的保险理赔都是根据机动车驾驶员责任的大小分别理赔的。二者区别很大。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中的有关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响应的过错责任的话,是不应当作为被告的,因为这种情况大多与保险公司没有相应的责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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