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新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应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并接受植物检疫机构日常的产地检疫,并做产地检疫纪录。(二)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格内容填写真实、字迹清晰

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表格内容填写真实、清晰

验原件,交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验原件,交复印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接收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植物检疫站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受理及审验。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通过后,审查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按检疫对象具体操作细则执行。3.发证。全部审查环节通过,经检疫合格后发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印章,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及审验。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通过后,审查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按检疫对象具体操作细则执行。3.发证。全部审查环节通过,经检疫合格后发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印章,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三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

第十三条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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