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由符合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培训满法定学时);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加盖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专用章及医生签字的原件;体检表半年内有效.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已向考试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盖章的原件。
通过窗口提交,申请人或单位应签名或盖章。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
通过窗口提交原件,需标明签名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无法提供学历证书的可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并在网上提交申请资料电子版,实施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审核的,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到窗口提交有关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通过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书》;
2、受理
申请人应在窗口提交资料,材料应符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新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
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后,应当在补正期限内一次性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书》。以上文书通过短信方式送达申请人。
3、审查和考试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须进行书面审查和考试。申请人应当做好考试的相关准备。考试内容及要求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做出。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窗口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机关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
经实施机关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许可的,实施机关通过短信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受理
申请人应在窗口提交资料,材料应符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新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
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后,应当在补正期限内一次性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书》。以上文书通过短信方式送达申请人。
3、审查和考试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须进行书面审查和考试。申请人应当做好考试的相关准备。考试内容及要求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做出。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窗口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机关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
经实施机关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许可的,实施机关通过短信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星岩二路41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