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a、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b、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c、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 d、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需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内容要具体,申请表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一律使用全称;申请表应A4纸双面打印,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如涂改,涂改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纸(图纸除外)。
说明申请理由、堆放或搭建地点、规格、起止时间和现状情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内容包括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占用期间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负责维护周围环境卫生、秩序和安全,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场地原状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说明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1.如申请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则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2.如申请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只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如申请人为个人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个人签名。
如申请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则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如影响交通安全的,则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如影响交通安全的,则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如施工范围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则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如施工范围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则需提供;图纸应包括临时占用与永久占用绿地的长宽、面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如施工范围涉及桥区范围的,则需提供;实施方案(含实施方式、申请期限、平面示意图),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经审核如有必要,需签订《城市桥梁保护协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址:http://shenbao.d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打印网上申请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要求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预受理后,申请人自选方式向办事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机关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后,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检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备注:1)申请材料可通过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支付邮寄的费用并自行承担邮寄过程中材料丢失等风险;邮寄申请资料时请务必附上回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办理结果可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邮寄的费用。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属于市级受理范围的,申请人直接向市城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属于镇级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向属地城管分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收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接件人员不予收件;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在要求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注:办理结果可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邮寄的费用。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街道莞龙路141号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