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办理材料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材料;
(2)农业局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
(4)申请人到农业局业务股室领取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工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局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霞山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