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 县管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 2)技术条件: (1)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并联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通过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2017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