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设立条件: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

本人签名。◆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利用临时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当符合《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商事主体不得以肇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已预先核准了字号名称的方提交

对涉及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提交原件核对;证明文件提交原件;

申请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自行递交材料的申请人,需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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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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