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常见的一种刑事犯罪,盗窃罪的认定与其行为、涉案金额等因素有关,盗窃的行为有很多,一般是在其他人不注意的、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财物,那么盗窃路边管材的刑事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盗窃路边管材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夫妻偷捡路边管材自用

个体帮工陈某专门帮饲料厂运输饲料,其妻张某系个体服装厂工人,偶尔也会帮老公一起运饲料。2012年5月某日清晨四点左右,两人一起出门开车运送饲料途径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白漾村村民委西面某小区时,看到路边的垄沟里面有几根管子,两人商量将垄沟里的管材“捡”回家填补自家垄沟,借着凌晨浓厚雾气,夫妻二人用手推、绳拉等方式,将垄沟中的一根管材装上车运了回家。当天晚上,两人借着天黑,再次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了管材一根。经鉴定,夫妻二人所盗窃管材系聚乙烯实壁管,单价536元每米,二人共同盗窃的两根管子价值共计人民币4176元。

盗窃路边管材的刑事责任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且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分别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海盐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判定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首先,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其次,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再次,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盗窃路边管材承担什么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放在路边的管材有边是属于施工用的,并不是无主之物,盗窃这些管材的,一般会按盗窃罪进行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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