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本县境内的经营者办理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乳源分厅(http://wsbs.ru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
2、注册账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县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4、办理情况可致电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751-5378203进行查询,或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乳源分厅(http://wsbs.ru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查询。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办理情况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乳源分厅(http://wsbs.ru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查询。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