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办理材料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税务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通过,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宪梓中路73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县区地方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