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符合以下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交原件。
①筹办申请。②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幼儿园名称、选址地点和面积、办学性质及规模、办学层次、幼儿园发展定位、幼儿园管理体制、幼儿园配备水平、建设周期、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交原件)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1.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2.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开办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供拟开办单位基本户资金50万(先到教育局职成股出具证明,才能到银行开基本户)(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1.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幼儿园土地证、校舍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书等。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如规划部门提供的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拟筹设幼儿园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拟筹设幼儿园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验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
3.实地考察。受理后,教育局专家评议小组进行实地考查。
4.批复。申请材料和实地考查初审合格的,下达筹备设立批复。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考察。受理后,教育局专家评议小组进行实地考查,并召开评议会议,把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实地考查不合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让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4.批复。申请材料和实地考查初审合格的,递交教育局班子会议研究,下达筹备设立批复。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35号蓬江区教育局203室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