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有很多,最为常见的是书面合同,除了书面合同还有电子合同和口头合同等,而有些活动法律规定是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签订的,那么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有何作用?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有什么作用

我国法对法定形式的效力性质没有划一的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去判断,由此可将法定形式分为4类。

(一)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目前立法情况看,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法定形式,仅限于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如表格合同、合同确认书、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等。在以往有关合同的立法中,《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是明确地将书面形式规定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没有了这类明确的规定,但《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一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照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起码是将强制性的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对待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凡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形下,书面形式可以视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成立应属于当事人私人合意的范畴,将法定形式这样外在的法律规定确定为成立要件,似乎不合逻辑。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书面形式等法定形式无疑是证明合同存在的最为客观有效的基础,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面临的直接后果就是“不成立”。因此,《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书面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应依照规定,

(二)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具备了法定要件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诸多法律、行政法规都把法定形式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保证人名义订立的担保合同,应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生效。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或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10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6条规定,石油合同,经批准即为有效。《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法定形式为合同的对抗要件

作为合同的对抗要件,法定形式对合同自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但关系到当事人基于合同取得的权利是否可以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会同未具备法定形式为由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12条2款、第13条第1款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但效力未明确

除法定书面形式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定为合同成立要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定形式虽具有强制性规定的属性,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效力如何语焉不详。例如,《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协议、合同等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还规定,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成或在建的房屋)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买卖”部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为此,要求买卖城市私有房屋的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至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范

相对于强制性规范,以任意性规范规定的法定形式,显然对合同仅具有引导性功能,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实际履行排除之。

按照上述分类,法定形式在作为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引导性规范的情形下,对合同的效力不发生直接影响。因此,探讨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作为生效要件和强制性规定的法定形式方面。毫无疑问,作为生效要件的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惟有满足了法定生效条件的要求,合同才能进入有效状态。但强制性的法定形式是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是一个未决问题。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不甚明确。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们看到,这一条仅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作了“依照其规定”,从而使之成为生效要件的肯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未规定其具有“生效”效力的法定形式该如何处理,未明确规定。《民法通则》采取的也是这一立场,其56条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而我国法律关于批准、登记等法定形式究竟有何效力,尤其是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多不作明确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有什么作用”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法对法定形式的效力性质没有划一的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去判断,很多情况下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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