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对于已设立企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除此以外,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2.对于未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二、办理材料
投资人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2.选择办理事项,查阅办事指南。
3.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
4.申请材料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登记机关审查。
5.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审通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相关要求。
6.网上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签名和盖章后带齐申请所需全部书式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
7.登记机关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8.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意见。
9.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局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工商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工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 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