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有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分厅” (http://wsbs.jieyang.gov.cn/wsdt/index)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网上所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书》。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对应核验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转交市农业局。

3、审查

市农业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证件发放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提出本事项申请,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市农业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市农业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证件发放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办公大院后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2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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