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3、有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保障措施;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需用黑色水笔填写,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不得涂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需组织燃气办到现场进行核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城综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城综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城综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需组织燃气办到现场进行核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城综局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1992年)

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2010年)

第十五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2010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 (三)设施改动的设计文件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设施改动的现场平面位置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改动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准予改动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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