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可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政策、房产抵押贷款以及二手房过户贷款等四个方面。调整可贷额度规定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兰州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可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政策、房产抵押贷款以及二手房过户贷款等四个方面。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分中心实际的政策,报中心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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