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条设定: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每个建筑物须独立填写一张表。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个人包括按手指模);提供受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黏贴在授权书上。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个人包括按手指模)。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整改项目可不提供总规划平面图,提供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整改证明,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无法提供总规划平面图的项目,须提供建设证明文件)。
核原件;设计单位必须具备防雷或建筑设计资质;复印件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申请人公章或签章(个人包括按手指模)。
核原件;须提供设计人员及总负责人员资格证至少2份以上,负责设计的人员必须具备防雷、建筑或电气专业资格的其中一项资格;复印件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申请人公章或签章(个人包括按手指模)。
原件。只在审批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技术评价环节当中作参考使用。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结果的时候,退还与申请人。
图纸加盖出图印章、建设方公章。图纸包括:总平面图,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转换层防雷平面图(若有),均压环防雷平面图(若有),天面防雷平面图,施工大样图,SPD设计图或涉及SPD设计的配电系统图(若有),建筑立面图(正立面),玻璃幕墙及金属构架的等电位连接图(若有),其它工业流程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图(若有)。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电气、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若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四会分厅(网址:http://wsbs.sihui.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01080&areacode=441284)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接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通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通知》。申请人根据补正通知内容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四会市气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一条(1)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二条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一条(3)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一条(2)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三条(2)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三条(1)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三条(3) 三)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七条 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重新申请审核。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