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律师事务所(分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3、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4、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二、办理材料

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肇庆市出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肇庆市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肇庆市出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八)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十一)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二)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名称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提交检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名称预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及已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自总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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