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 ?3)有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具体见申请表格后的提交材料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申请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名称的,无须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3、“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4、“经营者信息”栏的“住所”栏,填写经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栏,至少填写其中一栏。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5、“经营场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6、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附表2“承诺书”。其中,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填写“备选字号”栏;使用名称,但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拟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可在“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填写备选名称;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已预先核准的名称,无需填写“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其中,申请登记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的家庭成员作为经营者,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组成形式”栏填写不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7、“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2“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变更项目”栏填写不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予以确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同时填写“备案”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9、个体工商户申请备案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申请人声明”栏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10、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的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11、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清税证明文号”栏,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填写“清税证明文号”栏。1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封开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及10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关部门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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