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二、办理材料

先到派出所受理审核再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普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99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普宁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8年)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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