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办理材料
原件,一式两份。
原件。
原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件。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设备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海丰县公用事业局园林环卫管理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 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海丰县公用事业局园林环卫管理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海丰县公用事业局园林环卫管理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海丰县公用事业局园林环卫管理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海丰县海城镇云岭住宅区二巷15号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公用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2009年)
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