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我国司法确认代位权制度,并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所取得的财产享有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权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并非将其扩大适用于民事实体法。那么,代位权是什么,行使代位权怎么分配财产。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

一、行使代位权如何分配财产

在《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作出规定之前,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者,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颂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又就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又就被执行人以期债权的执行工作作了专门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首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代位权制度,并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所取得的财产享有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权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并没有将其扩大适用于民事实体法。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是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第对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采纳了优先受偿说的观点,突破传统债权相对性和债权平等性的理论,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实际上具有了优先受偿的排他性质。有学者指出,如果允许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则将使债权在性质上转化为物权,这样既不符合债权的性质,也会损害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学者指出,这一规定,不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权利,还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以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的这一司法解释提出质疑。

二、代位权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作出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完善了债的保全体系,而且也有利于解决三角债问题,还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但是《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其中一个重大的不足就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和审判工作中,如何分配因行使代位权所取得财产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代位权制度的适用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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