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户籍所在地或法人注册地在我市的公民和法人拥有的船舶; 2)持有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3)持有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4)捕捞许可注销证明。 5)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二、办理材料
(1)申请对象为公民的:提交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户口簿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对象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对象为事业法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申请对象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填写完整。
证书由渔船渔港监督机关核发
证书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
证书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提供,证书由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http://www.zh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经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受理窗口领取渔业船舶注销/中止证明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渔业船舶注销/中止证明书;经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受理窗口领取渔业船舶注销/中止证明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万山区外伶仃岛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2013年)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2013年)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1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