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筹备成立申请条件: a)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并符合有关规定; b)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c)有合法的财产和经济来源,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d)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不违背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e)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f)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g)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h)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变更的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并符合有关规定。 ? 3)注销的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b)自行解散的; c)分立、合并的; d)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办理材料
A4纸、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有个人或团体签章
验资报告应真实有效并加盖报告提供方公章
申请筹备、成立时提供章程草案
本宗教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真实
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专职工作人员简历要真实,相关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复印件
登记申请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要加盖申请人公章
登记申请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
(网址:http://wsbs.gdgn.gov.cn/portal/department/direct-department!persionService.action?orgcode=007159348&orgId=224062&areacode=441223? )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广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的批复》或《关于同意宗教团体变更或者注销登记XXX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广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广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的批复》或《关于同意宗教团体变更或者注销登记XXX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广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
第四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一) 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 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 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 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 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1998版)】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