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二十一条。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二、办理材料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编制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报审章及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 2.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3.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4.工程设计概算; 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6.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网址:http://wsbs.chaozhou.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非即受理事项不发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将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 3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市文物旅游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市文物旅游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受理后,市文物旅游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市文物旅游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文广新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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