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在执法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文献,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在政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没收则不同。对此,小编整理有关没收和收缴的相关内容。

一、没收和收缴的区别是什么

(一)“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收缴和没收的不同,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释义,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法条链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均提到了对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予以收缴,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还或没收。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第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现在除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税款)。第十七条“……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本法规的执行日期是1996年4月5日,早于《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没收是什么

没收,即将个人的财、物等违法违规所得罚没,收缴。更深层次的理解可分为:

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

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3.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有关收缴和没收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上缴应该上缴的财政收入,而没收则是对违法取得的收入进行收缴。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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