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车辆所装载货物须是合法装载的不可解体货物; (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 (4)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m,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m(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一般不办理超宽限值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5)应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6)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申请人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7)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8)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 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9)申请事项属潮阳区区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如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阳分厅区公路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http://cy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 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取厉害关系人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公路局驻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区公路局驻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件有效期期限为当次运输所需的时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属于一次性有效的路政许可,不予延续。

5. 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公路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取厉害关系人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加盖许可实施机关印章。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路局驻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区公路局驻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件有效期期限为当次运输所需的时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属于一次性有效的路政许可,不予延续。

5. 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潮阳区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具体包括: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二楼公路窗口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者超限运输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赔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者超限运输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赔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八、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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