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仅限: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粤林〔2001〕82号)的所有物种。

二、办理材料

收取复印件,加盖公章,随原件校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http://www.zhwsbs.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审批机关;

5、现场领取审批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个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核实申报材料,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申请单位(个人)或委托人凭受理回执到高新区建设环保局办事窗口取回有关批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7年)

 省林业厅职能调整目录 一、行政许可(1项) 1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委托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二条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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