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工程已办理报建、验线手续并已全面完工。 2)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3)已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规划测绘报告,并已通过审核; 4)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5)已完成配套工程; 6)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二、办理材料
书写规范
需交验原件
符合规范要求并已通过审核
需交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分厅”网(http://wsbs.raoping.gov.cn/bsdt/index.jspx);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饶平县住建局或者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
5.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领取办理结果或收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中段建设大楼七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