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应亲自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 3、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注明的婚姻状况应与本人的婚姻状况一致。 4、自2015年9月23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滨海新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hxqzwfw.tj.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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