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延期1.就业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2.用人单位继续聘用或接受派遣。二、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期间如发生职业变更、个人资料变更的。三、补办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四、注销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被派遣期满的。五、失业证明1.稳定就业满6个月;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办理材料

1、需注明受聘人姓名、证件号码、就业证号码、变更事由等内容,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收原件

2、变更用人单位的,先注销就业证,再由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网址:http://wssp.fsxzfw.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外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延期、补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变更、注销、失业证明: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外就业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外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延期、补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变更、注销、失业证明: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外就业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惠景市场三楼(就业和失业部2)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2013年)

第一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附件2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2.3]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 的通知》(2005年)

第一条 (二)省直、中央、部队驻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各地级以上而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

《委托书》(2013年)

第一段 根据佛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的复函》(佛审改办函[2009]),委托方现就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受托方管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2005年)

第四条 就业证的期限、延期、变更和注销 (一)期限确定。就业证的有效期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二)就业证延期。台、港、澳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派遣任职期满后,原单位需续聘的,应凭原就业证、续签劳动合同或续聘派遣证明和相关资料(见附表6 )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三)变更用人单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变更用人单位的,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填报《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表》 并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原就业证的注销证明,到新就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办就业证。(四)注销办理。用人单位为其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时,应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任职期满证明)和原就业证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94项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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