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满足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等相关管理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按实际情况填写,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法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有资质单位盖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规划业务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不含公示、听证、公告时间、业务评审和政府审批时间)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住房规划建设部门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业务审查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江城区建设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规划业务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不含公示、听证、公告时间、业务评审和政府审批时间)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住房规划建设部门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业务审查意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市区东风二路60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城区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