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需要办理以下任一内容的个人或单位: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 2)拖拉机变更登记; 3)拖拉机转移登记; 4)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5)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 6)拖拉机注销登记。 2.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本县市(或在本县市居住)公民、法人; 2)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 3)具有拖拉机合法来历证明。

二、办理材料

办理人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属本县行政区域内,外地人须持有本地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

办理人提供

办理人提供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3mm的标准拖拉机彩色照片

有效期内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副本)

办理人提供注册登记拖拉机通过“平板式移动车载农机检测系统3.0版本”检测生成数据,并由农机监理操作人员录入拖拉机所有人身份信息、拖拉机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外廓尺寸等参数,生成表格打印、(拖拉机所有人签名确认)

录入《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V2.0》(单机版)生成打印(拖拉机所有人签名确认)

录入《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V2.0》(单机版)生成打印(拖拉机所有人签名及农机监理人员签名、加盖公章确认)

录入《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V2.0》(单机版)生成打印,(须由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档案管理岗的农机监理人员签名和加盖业务章)

办理人提供拖拉机由农机监理人员现场拓印

办理人提供(A新购带挂车拖拉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在网上提出申请。

2. 受理

新会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核实申请人提交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人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文书、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受理后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或两个工作日内由新会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通知申请人核发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或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

江门市新会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现场直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人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文书、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

五、办理时限

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农林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驾驶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47号)(2011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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