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县管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属县审批发证的;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办理材料
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提供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
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和《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二楼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冈县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和《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二楼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2016年)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2016年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2016年)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六条。 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二、取水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三、十、十一、十四条。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5.《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九、十条。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订)第三、五条。 8.《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 三、河道采砂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九条。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修订)第八条。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条。 3.《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七、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八、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 九、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2.《关于发布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 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十一、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十三、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十四、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 十五、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核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十三条。 十六、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十七、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二十三条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