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2.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4.应符合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坪山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网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网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在5日内网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在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接件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并安排申请人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1-2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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